時效振動設備技術要求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振動時效工藝參數的選擇及技術要求和振動時效效果評定辦法。
本標準適用于材質為碳素結構鋼,低合金鋼,不銹鋼,鑄鐵,有色金屬(銅,鋁,鋅及其合金)等鑄件,鍛件,焊接件的振動時效處理。
2. 術語
2.1掃頻曲線-將激振器的頻率緩慢的由小調大的過程稱掃頻,隨著頻率的變化,工件振動響應發生變化,反映振動響應與頻率之間關系的曲線,稱掃頻曲線,如 a-f 稱振幅頻率曲線; a-f 稱加速度頻率曲線。 注:a表示振幅, a表示加速度, f表示頻率
2.2激振點-振動時效時,激振器在工件上的卡持點稱激振點。
3. 工藝參數選擇及技術要求
3.1首先應分析判斷出工件在激振頻率范圍內的振型。
3.2振動時效裝置(設備)的選擇。
3.2.1設備的最大激振頻率應大于工件的最低固有頻率。
3.2.2設備的最大激振頻率小于工件的最低固有頻率時,應采取倍頻(或稱分頻),降頻等措施。
3.2.3設備的激振力應能使工件內產生的最大動應力為工作應力的1/3~2/3。
3.2.4設備應具備自動掃頻,自動記錄掃頻曲線,指示振動加速度值和電機電流值的功能,穩速精度應達到±1r/min。
3.3 工件支撐,激振器的裝卡和加速度計安裝
3.3.1為了使工件處于自由狀態,應采取三點或四點彈性支撐工件,支撐位置應在主振頻率的節線處或附近。為使工件成為兩端簡支或懸臂,則應采取剛性裝卡。
3.3.2激振器應剛性地固定在工件的剛度較強或振幅較大處,但不準固定在工件的強度和剛度很低部位(如大的薄板平面等)。